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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体现在何处?

更新时间:2023-06-11 07:28责任编辑:孙大明关键词:区别,体现
  在人们的一般意识中,人民调解易与法院的司法调解相混淆,其实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调解,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第一,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的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解决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司法调解的调解机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没有进人诉讼程序,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司法调解是进人了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和方法,是诉讼活动。第三,调解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是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除外。
  司法作为处理各类纠纷,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案件进入诉讼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先行调解。法律对诉讼提起之后可以先行借助司法调解的案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总体讲,民事诉讼中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一些特定的案件必须调解。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原则上不能进行调解,但自诉案件中的大部分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案件是个例外。第四,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合同的效力,主要靠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而司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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